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補字第438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許耀天、許枻銡、
薛楀瑢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390,37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300 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800 元。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吳佩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冠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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