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苗小字第一七五號
原 告 東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萬居
訴訟代理人 曾珮琪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 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並應記載其名稱及 事務所或營業所,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訴訟文 書,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四日裁定命其自收受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 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該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 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或聲請公示送達,其訴即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 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二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 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十五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苗栗簡易庭
~B法 官 林燦都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B法院書記官 林碧鳳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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