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小字第1528號
原 告 中國江山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戴振家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管理費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800 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3 日內補繳,逾期未
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子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賴家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