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司簡調字,107年度,935號
TYEV,107,桃司簡調,935,20181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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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司簡調字第935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邱明雄邱明金邱明杰等間撤銷遺產分割
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邱明雄積欠聲請人新台幣202,08 9 元及其利息,經聲請人取得執行名義在案。經查得其被繼 承人遺有坐落於桃園市○○區○○○段0000○號建物(下稱 系爭不動產),而相對人邱明雄未向法院為拋棄繼承之表示 ,因恐繼承遺產後為聲請人追索,乃與相對人邱明金、邱明 杰合意,由相對人邱明金邱明杰取得系爭不動產所有權。 相對人就系爭不動產所為有償或無償之債權行為及所有權移 轉登記之物權行為,已損害聲請人之權利,相對人間之繼承 登記及移轉行為,顯然係相對人邱明雄為恐繼承遺產後為聲 請人追索,所為之規避手段,聲請人自得依民法第244 條之 規定聲請撤銷相對人前開行為並將系爭不動產回復登記為相 對人全體公同共有,為此聲請調解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核其 性質屬形成之訴,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 爭,而須由法院裁判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 故依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 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4 日
桃園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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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