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司簡聲字,107年度,114號
TYEV,107,桃司簡聲,114,20181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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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司簡聲字第114號
聲 請 人 曲家賢
代 理 人 謝清傑律師
相 對 人 丁章鈞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拾萬元,暨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 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3 項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票款事件,經本院以107 年度桃 簡字第601 號判決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並告確定 在案。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07 年度桃簡字第601 號卷宗審查後,原 告即聲請人已墊支之訴訟費用為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 )100,000 元,經核閱屬實。是以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 訟費用額為100,000 元,並加計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4 日
桃園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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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