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司簡聲字,107年度,107號
TYEV,107,桃司簡聲,107,2018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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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司簡聲字第107號
聲 請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代 理 人 李毓倫
相 對 人 陳良偉
      吳家錦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之意思表示通知為公示送達。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欲將債權讓與一事通知相對人,然因 其等設籍戶政事務所無從為之,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 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陳良偉吳家錦吳佳錦目前設籍於桃園市○ ○區○○里00鄰○○○街000 號(桃園區戶政事務所),有 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表在卷可憑,堪認相對人已屬行方不 明。是聲請人既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住所,致無法 為意思表示之通知,其聲請公示送達,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 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
桃園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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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