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桃園簡易庭(刑事),桃秩字,107年度,130號
TYEM,107,桃秩,130,20181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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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        107年度桃秩字第130號
移送機關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
被移送人  李文中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107 年9 月14日桃警分刑秩字第10700476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為鵲咪有限公司之受雇人,因執行業務而犯刑法妨害風化罪,經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處「鵲咪有限公司」勒令歇業。 理 由
一、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為址設桃園市○○區○○路00號9 樓「鵲咪有限公司」之現場負責人,其基於使成年女子與他 人為猥褻之行為而容留、媒介以營利之犯意,於民國107 年 3 月8 日14時40分許,在上開養生館內,容留、媒介成年女 子吳依心與不特定男客從事猥褻交易,提供有償之半套性服 務(即以手撫弄男性生殖器至射精)。嗣被移送人因上開行 為涉犯刑法第16章之1 「妨害風化罪章」第231 條第1 項前 段之圖利容留猥褻罪,經鈞院刑事庭於107 年8 月3 日以10 7 年度審訴字第886 號刑事判決,處有期徒刑3 月,爰依社 會秩序維護法第18條之1 第1 項之規定,移請裁處「鵲咪有 限公司」勒令歇業等語。
二、按公司、有限合夥或商業之負責人、代表人、受雇人或其他 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而犯刑法妨害風化罪、妨害自由罪、 妨害秘密罪,或犯人口販運防制法、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之罪 ,經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得處該公司、有限合夥或商 業勒令歇業,社會秩序維護法第18條之1 第1 項定有明文。三、經查,鵲咪有限公司之登記負責人為第三人李文滿,而被移 送人受僱於鵲咪有限公司擔任現場負責人,此經被移送人於 警詢中所自承,並有經濟部公司資料查詢及調查筆錄在卷可 稽;又被移送人受僱於鵲咪有限公司執行業務期間,犯刑法 第16章之1 「妨害風化罪章」第231 條第1 項前段之圖利容 留猥褻罪,業經本院刑事庭判處有期徒刑3 月,亦有本院10 7 年度審訴字第886 號刑事判決附卷可憑,爰依社會秩序維 護法第18條之1 第1 項之規定,裁處鵲咪有限公司勒令歇業 。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 項、第18條之1 第1 項,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華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被移送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
書記官 石曉芸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5 日
附錄法條: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18條之1第1項
公司、有限合夥或商業之負責人、代表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而犯刑法妨害風化罪、妨害自由罪、妨害秘密罪,或犯人口販運防制法、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之罪,經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得處該公司、有限合夥或商業勒令歇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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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鵲咪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