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調字第93號
聲 請 人 楊絹
相 對 人 陳美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 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其他因不 動產涉訟者,得由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不 動產所在地或其他據以定管轄法院之地,跨連或散在數法院 管轄區域內者,各該法院俱有管轄權。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 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被告陳美惠之住所地係在新北市新店區,有其個 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佐,而原告主張租賃與被告之房 屋亦位於臺北市新店區,揆諸前開說明,本件應由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 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黃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板橋區民生路1段30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林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