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押租金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調字,107年度,138號
PCEV,107,板簡調,138,20181004,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調字第138號
聲 請 人 全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健南
相 對 人 信華國際物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秀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 。上揭規定依同法第405條規定,於調解程序定管轄法院亦 有適用。
二、查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房屋租賃契約條款第13條附卷可稽 ,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合意管轄法院 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4 日

1/1頁


參考資料
信華國際物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全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