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07年度,343號
PCEV,107,板簡,343,201810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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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343號
上 訴 人 宋瀚祥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翊恆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一○七年九月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參拾萬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參萬伍仟陸佰伍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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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