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止租約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07年度,2308號
PCEV,107,板簡,2308,20181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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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2308號
原   告 劉政忠
      劉美姈
      劉獻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褚國勝等間租佃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提出起訴書狀,載明⑴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⑵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檢具本件四筆土地之最近第一類登記謄本,及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 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等事項,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依民 事訴訟法第121 條規定,審判長應定期命其補正,原告不遵 期補正者,法院得認原告起訴不合程式,並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規定,以裁定駁回其訴。
二、原告與被告翁高軟等因租佃爭議,由新北市政府耕地租佃調 處委員會調解不成,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26條規定,移 送本院審理。爰請原告提出具體敘明其請求之應受判決事項 聲明(即請求本院應為如何之判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 (即實體法上請求權基礎、原告請求所依據之法律規定條文 或契約約定條款)及其原因事實等之起訴狀,並檢具本件四 筆土地之最近第一類登記謄本,及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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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