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07年度,2283號
PCEV,107,板簡,2283,20181031,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2283號
原   告 唐志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江河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2,06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上
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