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07年度,1826號
PCEV,107,板簡,1826,20181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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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1826號
原   告 蘇健明
被   告 弘昌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稼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查本件原告前於107年1月15日以雅設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名義對被告聲請支付命令(含本件票款),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院107年度板簡第479號)。
二、原告就同一法律關係提起本件之訴,已違反一事不再理(當 事人不得就已起訴之事件,於訴訟繫屬中,更行起訴),自 應為不合法。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7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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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雅設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弘昌禾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昌禾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禾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