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1650號
原 告 王懷謙
被 告 鄭秀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秀文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0
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95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
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黃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穎慧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