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07年度,1650號
PCEV,107,板簡,1650,20181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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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1650號
原   告 王懷謙
被   告 鄭秀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秀文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0
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95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
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黃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穎慧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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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