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小字第3063號
原 告 李崇寧
上列原告與被告蘇文毅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7,6
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又原告應補正本件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俾調閱本件交通事
故警詢資料,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