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小字第3028號
原 告 張庭瑜
上列原告與被告英屬維京群島商太古可口可樂股份有限公司臺灣
分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
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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