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07年度,2654號
PCEV,107,板小,2654,20181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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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小字第2654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原告與債務人李秀梅之繼承人等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具狀陳報⑴被繼承人李秀梅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近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⑵被告黃欣玲陳宥龍黃國堯之最近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訴訟。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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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