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小字第2654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原告與債務人李秀梅之繼承人等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具狀陳報⑴被繼承人李秀梅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近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⑵被告黃欣玲、陳宥龍、黃國堯之最近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訴訟。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春美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