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信用卡帳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07年度,2351號
PCEV,107,板小,2351,20181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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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板小字第2351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訴訟代理人 謝文雄
被   告 董嘉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於民國107 年10月1 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參仟陸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一0七年八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0七年九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當月給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壹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給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三個月計收逾期手續費新臺幣伍佰元。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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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