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小字第2226號
原 告 普羅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樂伯
訴訟代理人 丁欽允
被 告 吳鴻寬
訴訟代理人 吳英貴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鴻寬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9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
○○區○○路0段00巷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黃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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