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07年度,1581號
PCEV,107,板小,1581,201810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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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板小字第1581號
原   告 陳鼎堯
被   告 劉柏榮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劉滄茂(兼被告陳紫渝訴訟代理人)
      陳紫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07年9月27日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被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緣被告劉柏榮於臉書上以「劉蘿」之名義刊 登欲以新台幣(下同)13000元之價格販賣IPHONE 6 PLUS 64G二手手機之訊息,使原告陷於錯誤,於民國(下同)105 年12月29日12時30分許,在新北市永和區永利路旁交易。被 告劉柏榮交付二手手機一部予原告,原告則交付價金13000 元予被告。詎原告回家後發現系爭手機出現螢幕閃爍之現象 ,遂向被告劉柏榮反應,但被告劉柏榮卻拒不處理,並將原 告之帳號封鎖,原告始驚覺受騙。原告已支出價金13000元 ,嗣後將系爭手機送修,另支出修理費用5000元,最後多花 一年以致折舊,且原告自105年至今跑法院十幾次及上班請 事假扣全勤多次,精神上亦受有損害,故請求被告劉柏榮應 賠償原告50000元,而被告劉柏榮行為當時係限制行為能力 人,故依民法第187條之規定,請求其法定代理人即被告劉 滄茂、陳紫渝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為此爰依侵權行為損害 賠償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 5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等語。
三、經查:
(一)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復按民事訴訟如係 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 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 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 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72年台上字第4225號判決可資參照



。本件原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 出任何證據資料以資證明所述為真,揆諸首開規定,原告 之主張,難認有據,委無可採。另原告聲請訊問證人張意 苹,並未載明證人張意苹之送達地址及待證事實,本院無 從訊問,附此敘明。
(二)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 5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其假執行 之聲請,亦失附麗,應併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3 日
書 記 官 莊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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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