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等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勞簡字,107年度,63號
PCEV,107,板勞簡,63,2018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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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勞簡字第63號
原   告 李勇達
被   告 維氏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仕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維氏食品有限公司等間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2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
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黃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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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維氏食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