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勞簡字第63號
原 告 李勇達
被 告 維氏食品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魏仕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維氏食品有限公司等間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2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
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黃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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