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板橋簡易庭(刑事),板秩字,107年度,221號
PCEM,107,板秩,221,2018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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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07年度板秩字第221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警察局中和分局
被移送人  范峻維
被移送人  朱建華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
7年10月23日新北警中刑字第1073574622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范峻維互相鬥毆,處罰鍰新臺幣壹仟元。
朱建華互相鬥毆,處罰鍰新臺幣貳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一)時間:民國107年10月6日0時20分許。(二)地點:新北市中和區中山路二段332巷口。(三)行為:范峻維騎乘機車停等紅綠燈,看見朱建華與其女友 吵架,因范峻維看了朱建華一眼,朱建華就問他看三小, 之後朱建華就踢范峻維騎乘之機車一腳,之後范峻維、朱 建華互相鬥毆。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范峻維朱建華於警訊時之自白。三、按互相鬥毆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8,000元以下罰鍰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2款定有明文。查,被移送人於 前揭時、地有互相鬥毆之事實,有上開事證在卷可稽,是核 被移送人所為均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2款之互相 鬥毆。審酌被移送人雙方僅因互看不順眼而發生口角就互相 鬥毆之行為導致民眾驚恐報警,妨害公共秩序、社會安寧非 輕,並參以渠等行為之動機、手段、違反義務之程度、行為 所生之危險或損害、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爰裁定如主文所 示之處罰。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7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第1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書 記 官 謝淳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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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