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聲字第1152號
聲 請 人 蘇旺仁
蘇旺森
蘇富美
蘇旺田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鄭崇文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蘇美旦等間請求分割遺產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本院裁定(107 年度台抗字第
134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非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不得為之,此觀同法第507 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7年度台抗字第134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未敘明該裁定有何法定再審事由,僅說明其對於前訴訟程序確定裁判不服之理由。依上開說明,其聲請自難認為合法。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李 文 賢
法官 吳 青 蓉
法官 陳 真 真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