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分割共有物強制執行聲明異議聲請訴訟救助抗告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台聲字,107年度,1124號
TPSV,107,台聲,1124,201810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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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聲字第1124號
聲 請 人 吳子昌
上列聲請人因與杜建築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事
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07年6月22日臺灣高等法院臺
中分院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42號),提起抗告,聲請訴訟救助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 284 條之規定自明。上開規定,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本件聲請人對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07年度聲字第142 號裁定,提起抗告,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然未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無資力繳納抗告裁判費,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8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蘇 芹 英
法官 陳 玉 完
法官 彭 昭 芬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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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