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台抗字,107年度,662號
TPSV,107,台抗,662,20181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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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抗字第662號
再 抗告 人 台灣美國無線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安卓(Adrien Fabrice Cadieux)
         
訴訟代理人 李念祖律師
      范 鮫律師 
      林之嵐律師
      楊代華律師
      劉怡莎律師
      簡維克律師
      王志鈞律師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社團法人桃園縣原台灣美國無線公司員
工關懷協會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相對人聲請訴訟救助,對於
中華民國107年6月27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 107年度抗更一字第
18 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抗告駁回。
再抗告訴訟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 由
本件相對人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起訴主張其會員或會員家屬(下稱選定人)均曾任職再抗告人,因再抗告人未提供完善防護用具、教育訓練及工作環境,致選定人於任職期間接觸有機溶劑及其廢液,身體健康受有損害,依侵權行為法則、民法第227條、第227條之1、第487條之1第1項、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下稱職災保護法)第 7條規定,請求再抗告人賠償新臺幣73億元本息,並聲請臺北地院以105年度救字第118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再抗告人不服,提起抗告。原法院以:本案屬因職業災害所提起民事訴訟,關於訴訟救助之聲請,依職災保護法第32條規定不以相對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必要,再抗告人所為相對人請求權罹於時效之抗辯,須待法院調查辯論後,始能知悉勝負結果,本案訴訟非顯無勝訴之望,因以裁定維持臺北地院所為准予訴訟救助之裁定,駁回再抗告人之抗告。經核於法並無違誤。按勞工因職業災害所提民事訴訟,法院除因顯無勝訴之望者外,應依該勞工之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此觀職災保護法第32條第 1項之規定自明。所謂顯無勝訴之望者,係指法院依據當事人所主張之事實,無須調查辯論,即知其應受敗訴之裁判者而言。若本案訴訟尚須經法院調查辯論後,始能知悉其勝訴或敗訴之結果,均不得謂為顯無勝訴之望。於職災保護法施行前發生職業災害之勞工,得否溯及適用該法第 7條規定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



償?該損害賠償請求權是否已罹於時效?均須待調查辯論方知勞工是否受敗訴之裁判,尚難認本案訴訟顯無勝訴之望。原裁定核無適用法規顯有錯誤情事。再抗告意旨以本件無職災保護法溯及適用,相對人依該法第 7條規定不得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且請求權已罹於時效,本案訴訟顯無勝訴之望云云,指摘原裁定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聲明廢棄,非有理由,應予駁回。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 495條之1第2項、第481條、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4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鄭 傑 夫
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周 玫 芳
法官 黃 莉 雲
法官 林 麗 玲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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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桃園縣原台灣美國無線公司員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美國無線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