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台上字第2403號
聲 請 人 周進福
訴訟代理人 廖振洲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周坤元等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
聲請退還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原告撤回其訴者,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其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者,得於撤回後3 個月內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3分之2。前項規定,於當事人撤回上訴或抗告者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83條定有明文。是得請求退還裁判費者,自僅限於撤回起訴或撤回上訴、抗告之人。本件聲請人對於臺灣高等法院104 年度重上字第602 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嗣相對人即第一審原告周坤元等撤回起訴,聲請人雖表示同意其撤回起訴,惟既非係由聲請人撤回第三審上訴而終結訴訟,其聲請退還第三審裁判費 3分之2,即與上開規定不合,無從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4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蘇 芹 英
法官 陳 玉 完
法官 彭 昭 芬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