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抗告案
最高法院(刑事),台抗字,107年度,1015號
TPSM,107,台抗,1015,2018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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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台抗字第1015號
抗 告 人 簡壯旭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
本院中華民國107年9月6日駁回再抗告之裁定(107年度台抗字第
852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按本院係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聲明不服。本件抗告人簡壯旭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既經本院裁定將其再抗告駁回,即屬確定,其復具狀聲明不服提起抗告,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洪 昌 宏
法官 許 錦 印
法官 李 釱 任
法官 王 國 棟
法官 吳 信 銘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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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