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台上字第4113號
上 訴 人 周坤億
上列上訴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中華
民國107年7月31日第二審判決(107 年度侵上訴字第54號,起訴
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緝字第902號),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7 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 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 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 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 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 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 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二、本件上訴人周坤億上訴意旨略稱:其與未滿14歲之被害人 A 女(姓名年齡詳卷)係熱戀情侶,多次合意性行為是在密切 接近一定時地,反覆實行,因侵害法益同一,應屬刑法評價 上之單數構成要件,為包括上一罪。原判決未考量熱戀關係 依一般社會通念,可預見會發生頻繁性行為,卻予以分論併 罰,顯然違背經驗法則。
三、惟查原判決撤銷第一審之科刑判決,改判仍論處上訴人對於 未滿14歲之女子為性交罪刑(共20罪),已詳敘認定犯罪事 實所憑證據及認定理由。並對如何認定:上訴人各次行為非 集合犯;其對未滿14歲女子為性交行為,各具獨立性,應予 分論併罰;均依卷內資料予以說明。從形式上觀察,原判決 並無任何違背法令之處。
四、上訴意旨置原判決的論述於不顧,只憑己見,為事實上爭辯 ,並對於原審採證認事的職權行使,任意指摘,不能認為已 經符合首述法定上訴要件,其上訴違背法律上的程式,應予 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7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黃 瑞 華
法官 陳 朱 貴
法官 楊 智 勝
法官 洪 于 智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