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台上字第3865號
上 訴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陳明進
被 告 張生賢
詹保科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
院中華民國107年3月1日第二審判決(106年度上訴字第3304號,
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5 年度偵字第8031號),提起
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6 條第1 項各款所規定之案件,經第二審 判決者,除第二審法院係撤銷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 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被告或得為 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外,其餘均不得上訴於第三審 法院,為該法條所明定。。
二、原判決就被告張生賢、詹保科被訴違反修正前個人資料保護 法第41條第1 項之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個人資料之特定目的 之必要範圍內利用他人資料罪,維持第一審之免訴判決,駁 回檢察官在第二審之上訴,核屬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款之 案件。依首開說明,既經第二審判決,自不得上訴於第三審 法院,上訴人猶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8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徐 昌 錦
法官 蔡 國 在
法官 陳 朱 貴
法官 林 恆 吉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