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銀行法附帶民事訴訟
最高法院(刑事),台附字,106年度,16號
TPSM,106,台附,16,20181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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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台附字第16號
上 訴 人 賴秋霞
      胡照裕
      廖美珠
      胡世曉
      趙麗美(兼趙吳月英之承受訴訟人)

      黃文佳
      吳月玲
      陳昭英
      徐接振
      楊金菊
      朱昌源
      徐暐雄
      張議元
      陳冬梅
      黃淑玲
      彭聖孚
      黃吳月媚

      陳月珍
      李月妹
      彭武雄
      許珊萍(即彭金英之承受訴訟人)


      許祐華(即彭金英之承受訴訟人)


      許雅雯(即彭金英之承受訴訟人)

      李三妹
      彭玉蘭
      彭金花
      彭溫燕妹

      鄭雁如

      陳連嗣
      詹玉霞
      黃秀美
      彭桂梅
      戴家和(原名戴興泉)

      蘇素女(兼江瑞華之承受訴訟人)


      江秉閎(即江瑞華之承受訴訟人)

      江佩璇(即江瑞華之承受訴訟人)


      江芊岭(即江瑞華之承受訴訟人)


      江碧珠(兼江瑞華之承受訴訟人)


      蘇雅絹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律師
被 上訴 人 黃圓映(原名黃春美)



      黃鎂銀(原名黃美霞)



      林鑫溢(原名林木榮)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上訴人等違反銀行法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中華民國106 年3 月21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 年度附民字第165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理 由
查第三審法院認為刑事訴訟之上訴有理由,撤銷原審判決,而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為同一之



判決,刑事訴訟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本件檢察官及被上訴人黃圓映等不服原審法院所為之刑事第二審判決,上訴人等亦不服原審法院所為第二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分別提起上訴。刑事訴訟部分既經本院撤銷,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依上開規定,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自應併予發回,期臻一致。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10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宗 鎮
法官 陳 世 雄
法官 何 菁 莪
法官 段 景 榕
法官 張 智 雄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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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