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行政判決
107年度行專訴字第13號
原 告 慶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簡聰明
訴訟代理人 陳家輝 律師 兼送達代收人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洪淑敏
訴訟代理人 曾尚成
參 加 人 香港商安費諾(東亞)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龍維德Richard A . Norwitt
訴訟代理人 嚴國杰
上列當事人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10
6 年12月14日經訴字第10606313990 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
,並經本院裁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被告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被告就中華民國新型第M432964 號專利請求項1 至9 舉發案,應
為舉發成立撤銷專利權之審定。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事實概要:
參加人前於民國101 年3 月16日以「訊號連接器及其端子組
」,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請求項共9 項,經被告編為第10
1204833 號進行形式審查准予專利後,發給新型第M432964
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原告嗣於104 年11月9 日以
系爭專利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108 條準用第26條第3 項及第
94條第4 項規定,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以106 年
7月6日(106)智專三㈠04078字第10620703540號專利舉發審
定書,為請求項1至9舉發不成立之行政處分。原告不服處分
,提起訴願,經濟部嗣以106年12月14日經訴字第106063139
90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不服訴願,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因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將影
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爰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
加本件被告之訴訟(見本院卷一第267至272頁)。
貳、原告聲明訴願決定與原處分均撤銷,暨被告應就系爭專利為
舉發成立,撤銷專利權之處分,並主張如後:
一、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2不具進步性:
(一)組合證據2、3與通常知識足證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1.證據2與請求項1之差異特徵:
依據證據2之說明書第8至9、13、18、22至23頁之記載與圖
16A至16C、圖2B及圖2D之公開內容可知,系爭專利請求項第
1項與證據2相比,雖略有差異之特徵如後:⑴相鄰而不同對
之連接部係朝相反方向設置,以彼此遠離;⑵連接部之表面
鍍有一層錫;⑶連接端子由沖壓成型方式製成,使其後段部
固設至一料帶上,在連接端子脫離料帶後,連接端子之後段
部鄰近連接部之部位能形成一凹陷部。然上揭區別特徵,已
公開於證據2、3與通常知識之組合。
2.證據2足以揭露系爭專利之技術特徵:
證據2 於說明書第3 頁先前技術內容揭示,連接器中之信號
端子間需要良好之電分離,端子配置更密集會減少電分離,
進而導致信號衰弱;證據2 於說明書第10頁最後1 段至第11
頁第2 段公開一種連接器,其每個第一信號框片四個第一信
號端子,是分別一對一與相鄰第二信號框片位置相對應之四
個第二信號端子搭配,以進行四組差分信號傳輸,故第一信
號框片相鄰之第一信號端子,分別傳輸不同的差分信號,為
避免不同之差分信號間,過於密集而產生串音,證據2 於說
明書第13頁第2 、3 段述及其能通過「端子之方位」減少上
述串音。「端子之方位」如說明書所載,一組內端子之彎接
部,由對稱軸AS向外延伸或遠離,且對稱於對稱軸AS,一組
外端子彎接部,由對稱軸AS向外延伸或遠離,且對稱於對稱
軸AS。準此,揭示「相鄰而不同對之端子係朝相反方向設置
,以彼此遠離」構造。證據2 具有相鄰之導電端子間,所可
能產生之串擾技術問題。且證據2 提供「相鄰而不同對之信
號端子需透過形成彼此遠離之構造,以利於減少串音」動機
及教示。職是,系爭專利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
依據證據2 所揭露之技術內容,當可輕易思及,用來傳輸不
同差分信號之信號端子,能通過彼此遠離之構造,達到減少
串音之效果。
3.組合證據2與通常知識得輕易達成系爭專利之技術特徵:
對於系爭專利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而言,為降低
串音,增加信號端子間之間距,應屬於系爭專利申請前就已
普遍存在之通常知識。證據8為系爭專利申請前就已普遍使
用之工具書或教科書,依據證據8之第279頁第10.19節中記
載可知,證據8可佐證增加信號端子間之間距,以降低串音
,屬系爭專利申請前即已普遍存在之通常知識。再者,依據
證據2之說明書第11至12頁之內容可知,信號端子具實質相
同之構形,使其主體部位是採用板側耦合,其在尾部處,係
因必須配合電路板之通孔間距,而變更為邊緣耦合。換言之
,對於系爭專利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而言,在未
有電路板通孔間距之限制情況,信號端子之尾部將採用板側
耦合,且為降低串音,應使其順著彎接部延伸而彼此遠離。
準此,證據2組合通常知識,當得輕易完成信號框片中之四
個信號端子形成「相鄰而不同對之尾部朝相反方向設置,以
彼此遠離」結構。
4.證據3足以揭露請求項1之技術特徵:
證據3公開一種電連接器,且在第一實施例,電連接器內之
第一端子與第三端子,係分別一對一與相鄰之第二端子及第
四端子進行不同之兩組差分信號傳輸。再者,如其說明書第
25段記載,且第一端子之第一焊接部為自端子後端朝單一側
向突伸之表面貼裝技術之態樣。其中對於連接器領域中之具
有通常知識者而言,在將連接器與電路板結合時,表面貼裝
技術(SMT)與穿孔插接/壓接技術(THT)均屬於常用之通常知
識,且上述2種技術可依使用方式、環境、製程、電路設計
等因素,簡單互換。在證據3說明書第24至25段所揭露之技
術內容,提供圖4所示之焊接部,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1所載
連接部之表面貼裝技術,圖7所示之焊接部,對應證據2之尾
部壓接技術,能夠輕易彼此互換之動機及教示。
5.組合證據2、3與通常知識得輕易置換系爭專利技術領域:
參考證據7為系爭專利申請前,已普遍使用之工具書或教科
書,其中第2 章引言記載SMT 逐漸替代THT 技術;第2.1.2
節之1 及圖2.1 中記載THT 技術主要藉由引線穿過電路板上
之通孔後焊接,以裝配電路產品,而SMT 則僅將電路產品放
置在印刷板表面後實施焊接。故THT 技術相較於SMT ,因電
路密集而無法實現微型化、縮小電路產品之問題。故所屬領
域具有通常知識者,依據通常知識,可得知為解決證據2 之
尾部與電路板上通孔間距之問題,而將尾部置換成無需在電
路板上設置通孔之SMT 型態,顯而易知。且由於證據2 、3
,與系爭專利均屬電連接器結構之領域,其所公開之端子均
是用來傳遞差分信號,故系爭專利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
知識者,依據通常知識、證據2 所揭露之技術內容、證據3
所揭露之技術內容之基礎,得輕易將證據2 所公開之信號框
片之四個信號端子尾部,置換為證據3 所公開之焊接部,此
置換對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實為顯而易見。
6.組合證據2、3得輕易達成系爭專利之技術特徵:
在證據2 組合證據3 時,基於證據2 所提供動機及教示:導
電端子以彼此遠離之構造來降低串擾,且證據3於第一實施
方式中之第一端子與第三端子成組設置,且其焊接部呈彼此
遠離構造,而證據2中將每個信號框片四個信號端子分為成
組設置之一組內端子及一組外端子,故系爭專利所屬技術領
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易將被置換在證據2信號框片之四個
信號端子之證據3之焊接部,沿遠離對稱軸AS之延伸方向設
置。換言之,信號框片位於對稱軸AS左側之兩焊接部朝左延
伸,而信號框片位於對稱軸右側之兩個焊接部朝右側延伸的
結構。準此,證據2組合證據3,得輕易完成信號框片之四個
信號端子形成「相鄰而不同對之焊接部朝相反方向設置,以
彼此遠離」結構。
7.組合證據6與7得輕易達成系爭專利之技術特徵:
對於系爭專利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而言,為提升
焊接效果,在焊接部表面鍍錫,應屬於系爭專利申請前就已
普遍存在之通常知識。再者,證據6 與7 均為系爭專利申請
前,已普遍使用之工具書或教科書,證據6 第281 頁第1 節
(3)與證據7之第5.2.2節之1中記載可知,引線之範圍包括連
接器領域所慣稱「端子」。準此,證據6、7均可佐證在端子
鍍錫,屬系爭專利申請前就已普遍存在之通常知識,系爭專
利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據通常知識,顯能輕
易完成區別特徵。
8.組合證據3與通常知識得輕易達成系爭專利之技術特徵:
證據3 之說明書第10頁第19段、第12頁第21段、第13頁第23
段之技術內容及圖3至5所揭露:第一端子與第三端子後端固
設置第一料帶,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所載「連接端子」
、「後段部」及「料帶」,在第一端子與第三端子脫離第一
料帶之後,第一端子與第三端子之後端會形成有凹陷部,相
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項「凹陷部」技術內容,使系爭專利
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據證據3及通常知識之
組合,輕易完成區別特徵。在信號端子與組裝片組裝過程中
,為插置深度之一致及準確,在「後段部」一側形成略有突
出,以達到止位功能,乃屬通常知識。再者,為維持信號端
子之阻抗,在端子延伸接觸到空氣之部分,通常需要增加端
子之寬度,降低阻抗值,以維持阻抗值之一致,進而減少信
號傳輸之干擾、插損而保持訊號傳輸之完整性,亦有證據2
第12至13頁所揭露之內容可供參照。職是,不論證據2或證
據3中,對應系爭專利信號端子「後段部」形成略有向內突
出部分,非屬於與系爭專利技術特徵相對應之技術內容,且
與「增加端子之間距」以減少串擾之目的,並不相牴觸。
(二)組合證據2至4與通常知識足證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縱認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區別特徵,未被證據2或證據3所揭
露,亦非屬通常知識,然區別特徵被證據4所揭露。參照證
據4之說明書第4頁先前技術之第1至2段所揭露:一般電連接
器,其端子可劃分為3個區域,分別為用於與外部電子元件
插拔接觸之接觸區、用於焊接到電路板之焊錫區及連接焊錫
區與接觸區之過渡區。另一種方法是在端子鍍上鎳層之基礎
,對端子之接觸區刷金而將其他區域技術內容,揭露端子之
焊錫區浸鍍錫層。職是,對系爭專利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
常知識者而言,依據證據2至4及通常知識之組合,能輕易完
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技術手段,應認定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
具進步性。
(三)組合證據2、3、9與通常知識足證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縱認為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區別特徵1 ,未被證據2 及通常
知識之組合、或證據2 、3 及通常知識之組合所揭露,然區
別特徵被證據9所揭露。依據證據9說明書圖7及圖8與第5欄
第4至12行記載,焊接端子是插設於不同之槽口,且相鄰而
不同對焊接端子之尾部朝相反方向延伸以構成間距。準此,
證據9揭露區別特徵「相鄰而不同對之連接部係朝相反方向
設置,以彼此遠離」結構,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所載之區
別特徵。職是,對系爭專利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
而言,依據證據2、3、9及通常知識之組合,能輕易完成系
爭專利請求項1之技術手段,應認定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
步性。
(四)系爭專利請求項2 不具進步性:
證據3 之說明書第10頁第19段之揭露內容結合其圖3 至5 所
示,絕緣本體兩側邊緣與中間位置,相較於安裝端子部位向
外凸出,可知安裝端子部位形成有供焊接部延伸出絕緣本體
之凹槽;證據9之圖1、5公開殼體設有凹槽,使端子焊接部
延伸出殼體。證據3或9公開之內容,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第
2項所記載「內座體上鄰近開口之位置分別設有複數個凹槽
,以在訊號連接器定位至電子裝置內之一電路板情況,連接
端子之連接部能由凹槽露出」附加技術特徵。再者,為以表
面貼裝技術焊接連接器於電路板,並增加連接部之焊接穩定
性,使連接部與回焊爐所產生之熱風接觸面積增加,所屬技
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將內座體設有凹槽並使連接部延
伸出凹槽,為顯而易見,屬通常知識。職是,系爭專利請求
項2之附加技術特徵被證據3、9或通常知識所公開。在其引
用之請求項1不具備進步性之情況,附屬請求項2亦不具備進
步性。
二、系爭專利請求項3至6不具進步性:
(一)系爭專利請求項3不具進步性:
1.證據2足以揭露請求項3之技術特徵:
證據2之說明書第10頁揭露之技術內容,對應系爭專利請求
項3所載「接地端子」。再者,依證據2之說明書第23至24頁
所揭露之技術內容,「銷」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3所載「接
地片」,證據2揭示將信號端子對設置在多個接地端子間,
且多個接地端子間通過銷接而相互電氣連接之態樣。準此,
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能夠輕易地依據證據2所
揭露之相關技術特徵,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3之附加技術特
徵。
2.證據5足以揭露請求項3之技術特徵:
依據證據5之說明書第5頁、第8頁揭露內容,提供為提升連
接器可應用之頻率同時避免干擾,會將信號端子對分別設置
於多個接地端子間,以將信號端子對分開,並以至少一個導
電橋連接接地端子之動機及教示,證據2與證據5亦均揭示將
信號端子對設置在多個接地端子間,且多個接地端子間相互
電氣連接之態樣。再者,證據5之說明書第10、11、15、5頁
技術內容,並對照證據5之圖10與圖12可知,圖12中第一殼
體部件對應於圖10位於上方之夾子處,形成有收容夾子之接
地槽。準此,由證據5之說明書及對應圖10、12、19之內容
,可知連接器包括多個接地針座及夾子,相當於系爭專利請
求項3所載接地片,第一殼體部件形成有收容夾子之接地槽
,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3所載之接地槽,連接器之每個接
地針座包括四個接地端子,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3所載接
地端子,夾子之接合凹口與第一殼體部件上之突起相接合,
以通過壓配型接合固定在第一殼體部件,相當於系爭專利請
求項3所載之內座體,夾子包括多個間隔開之容納通道,容
納通道位於與凹口相反一邊,容納通道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
項3所載卡合槽;多個接地端子之較寬垂片部嵌入容納通道
,以使多個接地端子間,經由夾子建立良好之電連接,垂片
部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3所載連接片,揭露系爭專利請求
項3之附加技術特徵,亦提供充分教示、建議及動機,使得
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能夠輕易地將證據5所揭
露之相關技術特徵,應用於證據2所揭露之豎直型連接器。
3.通常知識足以揭露請求項3之技術特徵:
在以連接端子實現傳輸差分信號之基礎,為降低串音干擾,
對於系爭專利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以在內座體內
設有連接多個接地端子的接地件,藉以使接地端子相互電氣
連接,顯而易見,屬通常知識。職是,請求項3之附加技術
特徵被證據2、證據5、或通常知識公開。職是,在其引用之
請求項2不具備進步性之情況,附屬請求項3不具備進步性。
(二)系爭專利請求項4不具進步性:
證據2之說明書第19頁第2段揭露技術內容。結合其圖4,引
導構件一側鄰近開口位置所設有數個槽孔,相當於系爭專利
請求項4所載插槽,電路板對應於槽孔之位置所設數個孔洞
,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4所載第一插孔,連接器設有數個
固定夾板,固定夾板之臂部構型與槽孔相匹配並被收納,且
延伸通過槽孔,固定夾板之尾部被收納在電路板之孔洞,固
定夾板及其尾部,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4所載之定位片及
彈性部,故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4之附加技術特徵。再者,
參考證據7第5章第5.1.1節第2點及圖5.2、5.3記載,為保證
電子產品電氣連接之機械強度,使用螺釘固定、焊接固定、
絞結固定等,均為所屬領域中舉有通常知識者之等效可選方
案。故在實現連接器固定於電路板之基礎,為增加連接器與
電路板間之穩定性,系爭專利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
者,將連接器在外座體插設有定位片,以將定位片末端之彈
性部卡合於電路板之相對應插孔,得輕易思及,屬通常知識
。職是,請求項4之附加技術特徵已被證據2或通常知識公開
,在其引用之請求項3不具備進步性之情況,附屬請求項4不
具備進步性。
(三)系爭專利請求項5不具進步性:
證據2之說明書第15頁揭露內容,所對應之圖12與圖13揭示
:罩體底緣凸設有定位部,而電路板對應於定位部之位置設
有插孔。故證據2之罩體底部設有開孔,連接器經開孔嵌入
罩體內,並與罩體結合成一體,罩體底緣凸設有定位部,相
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5所載定位部,電路板對應於定位部之
位置設有插孔,插孔之構型係與定位部相匹配,使定位部能
嵌入插孔,並將罩體穩固定位在電路板,插孔相當於系爭專
利請求項5之第二插孔,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5之附加技術特
徵。證據9之圖4、圖6與說明書第4欄公開「定位柱用以接合
於電路板上對應之開孔」,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5之附加技
術特徵。再者,參考證據7第5章第5.1.1節第2點及圖5.2、
5.3記載為保證電子產品電氣連接之機械強度,使用螺釘固
定、焊接固定、絞結固定等,均為所屬領域中舉有通常知識
者之等效可選方案。故在實現連接器固定於電路板之基礎,
為增加連接器與電路板間之穩定性,對系爭專利所屬技術領
域具有通常知識者,通過連接器在外座體形成有定位部,以
將定位部嵌入電路板之相對應插孔,屬顯而易見,屬通常知
識。職是,請求項5之附加技術特徵被證據2、證據9或通常
知識公開,在其引用之請求項3不具備進步性之情況,附屬
請求項5不具備進步性。
(四)系爭專利請求項6不具進步性:
證據2之說明書第7至8頁記載內容,結合所相對應的圖16A至
16C所示之技術內容,證據2中,各框片之絕緣框架,相當於
系爭專利請求項6所載組裝片,絕緣框架內埋置有數個端子
之中段部,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6所載連接端子中段部,
端子之前段部穿出絕緣框架,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6所載
連接端子前段部。換言之,證據2所揭露各框片之絕緣框架
上相當於設有複數個貫穿槽,貫穿槽系貫穿絕緣框架之兩對
應端,且其構型係與端子相匹配,使端子之前段部能穿過貫
穿槽,令端子之中段部定位在貫穿槽,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
6之附加技術特徵。再者,在確定連接端子之相對位置與作
用後,組裝片之相對應具體形態,對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
常知識者而言,僅屬於常規選擇或通常知識。職是,請求項
6之附加技術特徵被證據2或通常知識公開,在其引用之請求
項4或5不具備進步性之情況,附屬請求項6亦不具備進步性
。
三、系爭專利請求項7不具進步性:
(一)組合證據2 、3 與通常知識足證請求項7 不具進步性:
1.證據2與請求項7之差異特徵:
參照證據2之說明書第8至10頁、第13頁第2至3段、第18頁揭
露等技術內容,系爭專利請求項7與證據2相比,差異特徵在
於:⑴相鄰而不同對之連接端子之連接部朝相反方向延伸;
⑵連接部上鍍有一層錫;⑶後段部之一端係固設於一料帶上
,以在後段部與料帶脫離後,後段部上對應於連接部之部位
能形成一凹陷部。上揭區別特徵公開於證據2、證據3及通常
知識之組合。
2.證據2之揭示內容:
證據2於說明書第3頁先前技術內容揭示連接器中之信號端子
間需要良好之電分離,而端子配置更密集會減少電分離,進
而導致信號衰弱;證據2於說明書第10至11頁公開一種連接
器,其每個第一信號框片四個第一信號端子是分別一對一與
相鄰之第二信號框片位置相對應之四個第二信號端子搭配,
以進行四組差分信號傳輸,故第一信號框片相鄰之第一信號
端子是分別傳輸不同之差分信號,為避免不同之差分信號間
過於密集而產生串音。證據2於說明書第13頁第2、3段述及
其能通過「端子之方位」減少串音。申言之,「端子之方位
」如說明書所載,一組內端子之彎接部,由對稱軸AS向外延
伸或遠離,且對稱於對稱軸AS,一組外端子彎接部為由對稱
軸AS向外延伸或遠離,且對稱於對稱軸AS,揭示「相鄰而不
同對之端子朝相反方向延伸」構造。
3.組合證據2與通常知識得輕易完成區別特徵:
證據2 具有相鄰之導電端子間所可能產生的串擾之技術問題
。且證據2已提供「相鄰而不同對之信號端子需透過形成彼
此遠離之構造,以利於減少串音」動機及教示。系爭專利所
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據證據2所揭露之技術內
容,可輕易思及:用以傳輸不同差分信號之信號端子,能通
過彼此遠離之構造,達到減少串音之效果。對於系爭專利所
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而言,為降低串音,增加信號
端子間之間距,屬系爭專利申請前就已普遍存在之通常知識
。證據8為系爭專利申請前,已普遍使用之工具書或教科書
,證據8之第279頁第10.19節與第10.20節可知,證據8可佐
證增加信號端子間之間距以降低串音,屬系爭專利申請前已
普遍存在之通常知識。再者,依據證據2 之說明書第11至12
頁之內容可得知,信號端子具有實質相同之構形,使其主體
部位是採用板側耦合,而在尾部處是因須配合電路板之通孔
間距而變更為邊緣耦合。對於系爭專利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
通常知識者而言,在未有電路板通孔間距之限制情況,信號
端子之尾部將採用板側耦合,且為降低串音,應使其順著彎
接部延伸而彼此遠離。準此,證據2 組合通常知識,當得輕
易完成信號框片中之四個信號端子形成如區別特徵「相鄰而
不同對之信號端子的尾部朝相反方向延伸」結構。
4.證據3揭露請求項1之技術特徵:
證據3 公開一種電連接器,且在第一實施例,電連接器內之
第一端子與第三端子是分別一對一與相鄰之第二端子及第四
端子進行不同之兩組差分信號傳輸。再者,如其說明書第25
段記載,且第一端子之第一焊接部為自端子尾端朝單一側向
突伸之表面貼裝技術態樣。對於連接器領域中之具有通常知
識者而言,在將連接器與電路板結合時,表面貼裝技術與穿
孔插接/壓接技術均屬常用之通常知識,且兩種技術可依使
用方式、環境、製程、電路設計等因素而簡單互換。申言之
,在證據3說明書第24至25段所揭露內容之技術內容,已提
供圖4所示之焊接部,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1所載連接部之表
面貼裝技術,其與圖7所示之焊接部,對應證據2之尾部壓接
技術,能夠輕易彼此互換之動機及教示。
5.結合證據2、3、通常知識揭露系爭專利技術:
參考證據7為系爭專利申請前,已普遍使用的工具書或教科
書,其中第2章引言記載SMT逐漸替代THT之技術,第2.1.2節
之1及圖2.1記載THT之技術,主要藉由引線穿過電路板之通
孔後焊接,以裝配電路產品,而SMT僅將電路產品放置在印
刷板表面後實施焊接。故THT之技術相較於SMT,因電路密集
而無法實現微型化、縮小電路產品之問題。故所屬領域具通
常知識者依據通常知識,可得知為解決證據2之尾部與電路
板通孔間距之問題,而將尾部置換成無需在電路板設置通孔
之SMT型態是顯而易知。且由於證據2、證據3與系爭專利均
屬電連接器結構之領域,其所公開之端子均用以傳遞差分信
號。職是,系爭專利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據
通常知識、證據2所揭露之技術內容及證據3所揭露之技術內
容基礎,得輕易將證據2所公開之信號框片之四個信號端子
之尾部,置換為證據3所公開之焊接部,此置換對所屬技術
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為顯而易見。
6.結合證據2、3可輕易完成區別特徵結構:
證據2 組合證據3 時,基於證據2 所提供之動機及教示:導
電端子以彼此遠離之構造來降低串擾,且證據3 於第一實施
方式中之第一端子與第三端子成組設置,且其焊接部呈彼此
遠離之構造,而證據2中將每個信號框片之四個信號端子,
分為成組設置之一組內端子及一組外端子,故系爭專利所屬
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易將被置換在證據2信號框片
之四個信號端子之證據3之焊接部,沿著遠離對稱軸AS之延
伸方向設置,信號框片中位於對稱軸AS左側之兩個焊接部朝
左延伸,而信號框片中位於對稱軸右側之兩個焊接部朝右側
延伸之結構。準此,證據2組合證據3,得輕易完成信號框片
中的四個信號端子形成如區別特徵「相鄰而不同對之焊接部
朝相反方向延伸」結構。
7.端子鍍錫屬系爭專利申請前普遍存在之通常知識:
對於系爭專利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而言,為提升
焊接效果,在焊接部表面鍍錫,應屬系爭專利申請前,已普
遍存在之通常知識。再者,證據6 、7 均為系爭專利申請前
即已普遍使用之工具書或教科書,證據6 之第281 頁第一節
之⑶記載:錫導電性好,在弱電部門之電子元器件之引線、
印刷電路板亦鍍錫等語。證據7 之第5.2.2 節之1 記載:為
提高焊接之質量與速度,避免虛焊等缺陷,應在裝配前對焊
接表面進行可焊性處理-鍍錫,在電子元器件之待焊面鍍上
焊錫,是焊接之前一道十分重要之工序等語。上述引線之範
圍,包括連接器領域中所慣稱之「端子」。準此,證據6 、
7 均可佐證在端子鍍錫是屬於系爭專利申請前就已普遍存在
之通常知識,系爭專利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據
通常知識,顯能輕易完成區別特徵。
8.組合證據3及通常知識輕易完成系爭專利之技術特徵:
證據3 之說明書第10頁第19段、第13頁第23段揭露技術內容
,與其圖3至5所示該第一端子與第三端子後端固設置第一料
帶,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所載「連接端子」、「後段部
」及「料帶」,在第一端子與第三端子脫離第一料帶後,第
一端子與第三端子之後端會形成有凹陷部,相當於系爭專利
請求項1之「凹陷部」等技術內容,已能夠使系爭專利所屬
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據證據3及通常知識之組合
,輕易完成區別特徵。在信號端子與組裝片組裝過程,為插
置深度之一致及準確,在「後段部」一側形成略有突出,以
達到止位功能,屬通常知識。再者,為維持信號端子之阻抗
,在端子延伸接觸到空氣之部分,通常需要增加端子之寬度
來降低阻抗值,以維持阻抗值之一致,進而減少信號傳輸之
干擾、插損而保持訊號傳輸之完整性,有證據2所揭露之內
容可供參照。職是,不論是證據2或證據3,對應系爭專利信
號端子「後段部」形成略有向內突出部分,非屬於與系爭專
利技術特徵相對應之技術內容,且與「增加端子之間距」以
減少串擾之目的,並不相牴觸。
(二)組合證據2至4與通常知識足證請求項7不具進步性:
縱認系爭專利請求項7之區別特徵,未被證據2或證據3所揭
露,亦非屬通常知識,區別特徵已被證據4所揭露。參照證
據4之說明書第4頁【先前技術】第1段及第2段所揭露:一般
電連接器,其端子可劃分為三個區域,分別為用於與外部電
子元件插拔接觸的接觸區,用於焊接到電路板之焊錫區及連
接焊錫區和接觸區之過渡區。另一種方法是在端子鍍上鎳層
之基礎,對該端子之接觸區刷金而將其他區域浸鍍錫層之技
術內容。已揭露端子之焊錫區浸鍍錫層,其與系爭專利請求
項7所載之區別特徵對應。職是,對系爭專利所屬技術領域
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而言,依據證據2、3、4及通常知識之組
合,能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7之技術手段,應認定系爭
專利請求項7不具進步性。
(三)組合證據2 、3 、9 與通常知識足證請求項7 不具進步性:
縱認為系爭專利請求項7之區別特徵,未被證據2及通常知識
之組合、或是證據2、3及通常知識之組合所揭露,然區別特
徵已被證據9所揭露。依據證據9說明書圖7至8與第5欄之記
載,焊接端子係插設於不同之槽口,且相鄰但不同對焊接端
子之尾部朝相反方向延伸以構成間距A。故證據9揭露如區別
特徵「相鄰而不同對之連接部係朝相反方向設置,以彼此遠
離」結構,已揭露上述系爭專利請求項7所載之區別特徵。
職是,對系爭專利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而言,依
據證據2、3、9及通常知識之組合,能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
求項7之技術手段,應認定系爭專利請求項7不具進步性。
四、系爭專利請求項8、9不具進步性:
(一)系爭專利請求項8不具進步性:
1.依據證據2得輕易完成請求項8之技術特徵:
證據2之說明書第10頁最後1段所揭露之技術內容,對應系爭
專利請求項3所載「接地端子」。復依據證據2之說明書第23
頁所揭露之技術內容,所述「銷」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8所
載「接地片」,證據2揭示將信號端子對設置在多個接地端
子間、且多個接地端子間通過銷接而相互電氣連接之態樣。
準此,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能夠輕易依據證據
2所揭露之相關技術特徵,而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8之附加技
術特徵。
2.證據5揭露請求項8技術特徵:
證據5 之說明書第5 頁及第8 頁揭露內容可知,已提供為提
升連接器可應用之頻率同時避免干擾,會將信號端子對分別
設置於多個接地端子間,以將信號端子對分開,並以至少一
個導電橋連接接地端子之動機及教示,證據2與證據5均揭示
將信號端子對設置在多個接地端子間,且多個接地端子間相
互電氣連接之態樣。再者,證據5之說明書第10、11、15、
17、5頁記載等技術內容,並對照證據5之圖10與圖12可知,
圖12之第一殼體部件對應於圖10之位於上方夾子,形成有收
容夾子之接地槽。故由證據5之說明書及對應圖10、12、19
之內容,可知連接器包括多個接地針座及夾子,相當於系爭
專利請求項8所載接地片,第一殼體部件形成有收容夾子之
接地槽,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8所載之接地槽,連接器之
每個接地針座包括四個接地端子,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8
所載接地端子,夾子之接合凹口與第一殼體部件之突起相接
合,以通過壓配型接合固定在第一殼體部件,相當於系爭專
利請求項8所載之內座體,夾子包括多個間隔開之容納通道
,容納通道位於與凹口相反一邊,容納通道即相當於系爭專
利請求項8所載卡合槽;多個接地端子之較寬垂片部嵌入容
納通道,以使多個接地端子間經由夾子建立良好之電連接,
垂片部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8所載連接片。職是,揭露系
爭專利請求項8之附加技術特徵,提供充分教示、建議及動
機,使得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能夠輕易將證據
5所揭露之相關技術特徵,應用於證據2所揭露之豎直型連接
器。
3.請求項8已由通常知識公開:
在以連接端子實現傳輸差分信號之基礎,為降低串音干擾,
對於系爭專利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容易以在內座
體內設有連接多個接地端子之接地件,藉以使接地端子相互
電氣連接,實顯而易見,屬通常知識。職是,請求項8之附
加技術特徵被證據2 、證據5 、或通常知識公開,故在其引
用之請求項7 不具備進步性之情況,附屬請求項8 亦不具備
進步性。
(二)系爭專利請求項9不具進步性:
證據2 之說明書第7 至8 頁記載,結合所相對應之圖16A 至
16C所示之技術內容,證據2之各框片絕緣框架,相當於系爭
專利請求項9所載組裝片,絕緣框架內埋置有數個端子之中
段部,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9所載連接端子中段部,端子
之前段部穿出絕緣框架,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9所載連接
端子前段部。換言之,證據2所揭露各框片之絕緣框架,相
當於設有複數個貫穿槽,貫穿槽貫穿絕緣框架之兩對應端,
且其構型與端子相匹配,使端子之前段部能穿過貫穿槽,令
端子之中段部定位在貫穿槽,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9之附加
技術特徵。再者,在確定連接端子之相對位置和作用後,組
裝片之相對應具體形態,對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
而言,僅屬於常規選擇或通常知識。職是,請求項9之附加
技術特徵被證據2或通常知識公開,故在其引用之請求項8不
具備進步性情況,附屬請求項9亦不具備進步性。
參、被告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並答辯略以:
一、組合證據2、3與通常知識不足證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比較系爭專利請求項1與證據2,證據2未揭露系爭專利「相
鄰而不同對之連接端子之連接部係朝相反方向延伸,以在後
段部與料帶脫離後,後段部上對應於連接部之部位能形成一
凹陷部」技術特徵。原告所引述之證據2或證據8之內容,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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