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著作權法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重附民上字,107年度,5號
IPCM,107,重附民上,5,20181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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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重附民上字第5號
上 訴 人 虹光國際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明峯   
訴訟代理人 桂齊恒律師
複代理人  廖正多律師
被上訴人  黃煥忠   
  黃秋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坤旺律師
吳承祐律師
  李怡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違反著作權法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對於臺灣
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 年3 月23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判決(105 年度智附民字第6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次 按,審理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3條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 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者,應以判決駁回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7條第1 項前 段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抄襲仿製之產品款式致其受有損 害,故依著作權法第88條第2 項第2 款之計算方式,請求被 告連帶賠償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新台幣21,671,820元云云 。惟查被上訴人黃煥忠黃秋惠被訴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 經原審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 年度智易字第8 號判決諭知無 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107 年度刑智 上易字第39號判決上訴駁回在案,有各該判決書1 份在卷可 憑。依首揭規定,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經核並無 不合,上訴人猶執陳詞,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 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刑事訴訟法第 490 條前段、第368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彭洪英



                法 官 熊誦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繳交第三審上訴裁判費,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1 項但書或第2 項(詳附註)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謝金宏
附註:
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1 、2 項
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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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虹光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