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刑智上易字第39號
上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煥忠
黃秋惠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蔡坤旺律師
吳承祐律師
李怡萱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5 年度智易字第8 號,中華民國107 年3 月23日第一審判決(
起訴及移送併辦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5 年度偵字第3670
號、107 年度偵字第8073、807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以不能證明被告黃煥忠及黃 秋惠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第2 項之罪,而為被告黃煥忠、 黃秋惠無罪之判決,認事用法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 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二、公訴人上訴意旨略以:
原審認本案無法排除與系爭著作相同或類似之扣案物品,早 於大陸地區已流行多年之事實,並無相關證據資料可以佐證 ,且原審證人胡濤、謝光古之證詞互有矛盾,並與被告黃秋 惠主張本案部分扣案物飾品係其所自行設計一節,有所扞格 。又被告2 人於大陸地區從事飾品買賣多年並於台灣販售商 品,知悉大陸地區及台灣智慧財產權生態及權利主張之程序 ,故縱認扣案物之飾品係被告2 人向大陸地區廠商即原審證 人胡濤、謝光古所購入,其對於此購入之來源有侵權之風險 豈有可能不知,故原審以本案被告2 人於案發後進行舉發之 行徑,推認被告2 人主觀上係確信其購入來源為享有權利之 人,實非妥適云云,請求撤銷原判決,另為適當之判決等語 。
三、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154 條第2 項及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檢察官對 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 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 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
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 台上字第128 號判例意旨參照)。又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 者,不罰。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刑法第 12條定有明文。而該規定依同法第11條前段規定,於其他法 令有刑罰之規定者,亦適用之。則著作權法當中關於處罰侵 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刑罰規定,並無特別規定處罰過失行為 ,自應以處罰故意犯為限。
四、經查依卷內所附淘寶網站銀飾搜尋結果及銀飾配件樣版圖型 錄(見本院卷一第43至54、265 、277 、288 、289 、290 、292 、296 頁),可知以原審附表一編號1 、3 至9 、19 至34及附表二編號1 至4 、12至25之傳統生肖、狐狸、貓頭 鷹及民俗圖騰為設計概念之銀飾眾多,且早已於銀飾市場廣 泛流通,故被告辯稱不知上開銀飾係他人享有著作權之重製 物,非不可採。又近似於原審附表一編號2 、15至18及附表 二編號10、11之無限鑽、一直鑽銀飾之設計概念,亦可見於 TIFFANY&Co. 公司產品型錄及銀飾配件樣版圖型錄(見本院 卷一第233 至239 、262 、266 、268 、272 、278 、286 至288 、290 、293 頁)。此外,近似於原審附表一編號10 至14及附表二編號6 至9 龍頭、龍身之銀飾設計,亦可見於 91年日本所發行之銀飾型錄(見本院卷二第499 至507 頁) ,是以相近於原審附表一、二所示之銀飾商品均早已於銀飾 市場上流通,再輔以原審證人胡濤、謝光古亦證述其所販賣 之商品都是自己工廠所設計、製造等語(見原審卷二第163 、153 頁背面),則被告辯稱並無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故 意,應可採信。檢察官於上訴後亦未就被告涉犯侵害他人著 作財產權之主觀犯意提出證據,尚無法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 係故意為侵害著作權犯行之有罪心證。
五、綜上所述,本件查無積極證據證明被告有起訴書所指犯行, 且依「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原則,亦無法僅憑上訴意旨 所指摘之疑處,使本院確信被告有明知並有意侵害著作權之 直接犯意,因此原審認被告犯罪不能證明,而依刑事訴訟法 第301 條第1 項前段規定,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經核認事 用法,應無違誤,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撤銷改判 ,核無理由,應予駁回。至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偵 字第8073、8074號併案意旨略謂被告黃煥忠、黃秋惠共同涉 犯著作權法第91之1 條第2 項之罪,其併案應為原起訴效力 所及;或其併案因同時侵害商標權與著作財產權之財產法益 而與本案有裁判上一罪之關係,應予併案審理云云。惟查, 被告黃煥忠、黃秋惠本件經起訴部分既判決無罪,則上開移 送併辦部分與本件即無事實上同一案件關係,應退由檢察官
另為適法處理,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刑事訴訟法第373條、第368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由檢察官曾財和提起公訴,檢察官張雅婷提起上訴,經檢察官羅雪梅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 法 官 彭洪英 法 官 熊誦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謝金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