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地上權登記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補字,107年度,722號
STEV,107,店補,722,20181009,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店補字第722號
原   告 劉柏廷
訴訟代理人 黃炳飛律師
 
 
被   告 陳秋夫
      陳粉
      陳麵
 
      黃駿勝
      黃佳楹
      張林春花
      李林素貞
 
      林淳羚
      林瀅瀅
 
 
      林明祝
 
      林義瑋
      林麒隆
 
 
      林廣助
 
 
      林廣華
      林廣合
      林廣盛
 
      李陳美玉
      陳振輝
 
      陳振鴻
      許陳美秀
      黃陳阿敏
 
      陳麗華
 
      陳碧霞
 
      張罔市  ○○○市○○區○○路000巷0○0號
      陳美連
      廖銘富
      陳銘貴
      陳銘輝
      李陳麗珠
 
      陳麗珍
      陳再興
 
      陳再旺
 
      余宗霈
      陳美月
 
一、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規定,繳納起訴裁判費。又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
  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
  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地上權、永佃權
  涉訟,其價額以1 年租金15倍為準;無租金,以1 年所獲可
  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為準;如1 年租金或利益之15倍超過其
  地價者,以地價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
  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
  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 第1 、2 項、第77條之4 、第77條之2 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定有明文。次按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以
  不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年息百分之10為限,土地法
  第97條第1 項亦有明文;而上開規定,依同法第105 條規定
  ,於租用基地建築房屋準用之。再按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塗銷
  地上權登記,其訴訟標的價額如何定,端視原告起訴之訴訟
  標的為何而定,如原告係基於所有權排除侵害之規定(民法
  第767 條),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 第2 項之規定核徵其裁判費。如原告係基於地上權之約
  定內容而為請求,則屬因地上權涉訟,自應依同法第77條之
  4 規定核徵裁判費(臺灣高等法院103 年度抗字第530 號裁
  定意旨參照)。
二、查原告與被告陳秋夫等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原告起
  訴未繳納裁判費,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2 項所規定起
  訴時之交易價額,係指起訴時之地上權市價,法院於核定地
  上權交易價值時,尚需參酌該坐落位置、面積、及鄰近土地
  地上權之交易價額等資料,必要時並得命提出鑑定報告。茲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提出「臺北市○○區○
  ○段○○段0000地號」(下稱系爭土地)於起訴時地上權之
  交易價額即市價(如鑑價機構之鑑價報告、近期成交行情證
  明等,稅捐機關之課稅現值難認係房屋之交易價額,不得以
  之為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土地地上權之交易價額,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第一審之裁判費。
三、查原告之聲明第一項係以被告等應將系爭土地所為38年登記
  字號057390號地上權登記予以塗銷,核屬因地上權涉訟,應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4 規定徵收裁判費。本件系爭土地無
  地租記載,起訴時系爭土地公告現值為142,000 元,故其地
  價應為96,702,000元(計算式:142,000 元/ 平方公尺×45
  4 平方公尺×10%×15=96,702,00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應核定為96,70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63,048 元
  。
四、如原告逾期未依前揭第二項查報系爭房屋交易價額,或未依
  前揭第三項補繳第一審裁判費,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及繳納抗告費新臺
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陳尚鈺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