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店補字第691號
原 告 陳秀梅
訴訟代理人 尤偉峰
被 告 李哲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同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
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經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
同)20萬元,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
00元。又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6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洪翠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柏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