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補字,107年度,691號
STEV,107,店補,691,201810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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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店補字第691號
原   告 陳秀梅
訴訟代理人 尤偉峰
被   告 李哲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同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
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經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
同)20萬元,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
00元。又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6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洪翠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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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