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店簡字第220號
原 告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俊超
訴訟代理人 劉恩廷律師
訴訟代理人 許培恩律師
陳錦旻
被 告 高登意象創意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啟超
訴訟代理人 邱超偉律師
上當事人間返還櫃位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兩造應補正下列事項並將補正資料繕本逕送對造: ㈠原告應提出106 年7 月25日北投舊北投郵局存證號碼000000 號存證信函及106 年9 月8 日北投舊北投郵局存證號碼0000 00 號存證信函之回證。
㈡原告應提出被告所欠繳租金之遲延利息應自各月1 日起算之 證明。
㈢本件原告主張之訴訟標的價額已逾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之新臺幣50萬元,雖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2 項第1 款所指其他工作物定期租賃而涉訟,惟本件兩造爭點非微, 請兩造斟酌是否爰引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5 項之規定以保 障當事人權益,並就此部分均具狀表示意見。
三、本件認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石蕙慈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尚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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