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店簡字第1280號
原 告 吳家辰
上列原告與被告譚偉雄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00,000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04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黃聖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