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信用卡消費款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簡字,107年度,1172號
STEV,107,店簡,1172,2018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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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店簡字第1172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蕭宏澤
被   告 杜柔穎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11月29日下午2時41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聖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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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