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店簡字第1172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蕭宏澤
被 告 杜柔穎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11月29日下午2時41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聖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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