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店簡字第1082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訴訟代理人 陳宛宜
何新台
被 告 姜壽國
上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認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石蕙慈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尚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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