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7年度店秩聲字第3號
原處分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
異 議 人
即受處分人 陳美雲
上列異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對於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文山第二分局於中華民國107年9月17日北市警文二分刑字第0000
0000000號處分書所為處分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被處罰人不服警察機關之處分者,得於處分書送達之翌日 起5日內聲明異議。聲明異議,應以書狀敘明理由,經原處 分之警察機關向該管簡易庭為之。簡易庭認為聲明異議不合 法定程式或聲明異議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 不合法定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先命補正。簡易庭認為聲明 異議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認為有理由者,以裁定將 原處分撤銷或變更之。對於簡易庭關於聲明異議所為之裁定 ,不得抗告。又於非公共場所或非公眾得出入之職業賭博場 所,賭博財物者,處新臺幣9,000元以下罰鍰。因違反本法 行為所生或所得之物,以屬於行為人所有者為限,沒入之。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5條、第57條、第84條、第22條第1項第1 款、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處分意旨略以:受處分人於107年9月6日22時45分許,在 臺北市○○區○○街00巷0○0號11樓(下稱系爭房屋)非公 共場所或非公眾得出入之職業賭博場所賭博財物,違反社會 秩序維護法第84條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9,000元 ,併沒入賭資26,300元。
三、異議人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於107年9月6日晚間前往系爭 房屋,是因為異議人之朋友心情不好,異議人去陪朋友,本 來說要去唱歌,後來朋友不想出門,大家就在家吃飯聊天, 吃完飯後朋友提議打麻將,說贏得請唱歌,打沒多久警察就 來了,警察進入系爭房屋時,異議人桌上身上都沒有錢,警 察在異議人之皮包內搜到26,300元,是異議人丈夫給異議人 的買菜錢,警察硬說那是賭資,異議人不服處分聲明異議等 語。
四、查異議人於107年9月6日晚上9時許,在翁雪雲居住之系爭房
屋內,與李小娟、葉美娥、簡碧玉共計4人以麻將作為賭博 工具,賭博方式為麻將胡牌後以底數再加上台數計算給付金 錢予胡牌者,如係自摸則由其他3人按照上述計算方式給付 金錢予自摸者,據此計算賭博輸贏而遭查獲事實,為異議人 於卷附調查筆錄所不爭執,並與證人李小娟、葉美娥、簡碧 玉、翁雪雲於卷附調查筆錄陳述相符,復有扣案賭博工具即 麻將牌、牌尺、骰子,有扣押物品目錄表在卷可據,自可認 定異議人確實於上述時間、地點,從事麻將賭博行為屬實。 異議人異議意旨雖辯稱當時並未賭博財物,扣案26,300元為 異議人買菜錢,並非賭資云云。然查,系爭房屋為翁雪雲之 住所,警方對系爭房屋執行搜索,於翁雪雲手機通訊軟體Li ne發現下列對話:與暱稱「肉圓」者對話「有空過來打牌」 ,與暱稱「黃大堂」對話「你要來打嗎」、「現在少一個」 、「(黃)沒錢怎麼打」,與暱稱「游祥雲」者對話「好久 沒有來捧場三姐也有來」,與暱稱「林姐」對話「三姐昨天 打兩將銀兩萬」、「手氣很好」,與暱稱「蕭太太」對話「 下班要過來嗎」、「(蕭)沒有上班太累了沒有要過去」、 「三姐也在這邊下班過來打三將」、「有錢的」、「幾點可 以離開」、「(蕭)3點」、「現在阿華在貼」、「位置給 你留著」、「2點檔」、「(蕭)好謝謝」,與暱稱「江虹 」對話「1點半過來好嗎」、「(江)盡量」、「(江)有 誰,幾點開始」、「現在還少一個」、「趕快過來在等你」 、「晚一點再來」、「現在他們都說還要打」、「阿好姨」 、「餘大哥」、「阿本」、「師姐」、「(江)瞭」、「三 姊今天手氣很好」、「贏很多」、「阿琴兩萬」、「(江) 瞭」;「兩點可以嗎」、「(江)累,連輸3天。休息一下 」、「下班過來」、「10點可以嗎」、「阿娟阿不拉小趙阿 華」、「我會拿一點給你打看看」、「可以10點過來接班要 睡覺了」;「2點可以來嗎才要開始」、「(江)今天不行 」、「約好了先過來」、「三姐美雲阿華」、「5點爆哥會 到」、「(江)寶哥」、「對」、「(江)先找別人」、「 先過來打少一個」、「晚一點阿娟就來了」,與暱稱「陳琴 」對話「(陳)你太差勁叫阿柚和小紅來同我借錢我又不是 銀行也不是錢莊銀行領錢也必須存錢才可以領自己的錢你抽 頭有分我一半」,與暱稱「ㄚ好姨」對話「早餐吃完趕快過 來賺錢」,與暱稱「燕子」對話「找小妹有空過來捧場」、 「(燕)沒空阿,有空再去玩」、「有空來打牌」、「(燕 )沒空,有空再來喔」、「有空過來打牌老大有來」等語, 有Line對話聯繫紀錄在卷可證,證人翁雪雲對於上開Line對 話聯繫紀錄之真正亦不否認,有翁雪雲調查筆錄在卷可稽,
可證翁雪雲係以通訊軟體Line邀約不特定人至系爭房屋進行 麻將賭博行為,而異議人於107年9月6日晚上9時許,在系爭 房屋內與李小娟、葉美娥、簡碧玉共計4人從事麻將賭博行 為,已如前述,佐以證人李小娟證述其與異議人、葉美娥、 簡碧玉係以每局為單位給翁雪雲1,000元(每局前5次自摸的 人每自摸一次就付抽頭金200元),讓翁雪雲幫忙買便當、 飲料、菸及補貼水電費等,有李小娟調查筆錄在卷可據,且 警方對系爭房屋搜索而查獲麻將、搬風骰子、骰子、牌尺、 帳簿、記帳桌曆、監視器、六合彩開獎號碼單等物品,有本 院107年度聲搜字第001031號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扣押 物品目錄表在卷可據,可證翁雪雲係以系爭房屋作為麻將賭 場使用而抽頭營利,應堪以認定。末查,李小娟遭查扣之賭 資為11,200元、葉美娥為3,700元、簡碧玉為3,000元之情, 業據證人李小娟、葉美娥、簡碧玉於調查筆錄陳述在卷,至 於異議人遭警方查扣26,300元,異議人雖否認為賭資,然本 院審酌異議人確實有賭博行為而遭查獲,且系爭房屋確為麻 將賭場,異議人抗辯買菜錢,並不合常理。綜上所述,異議 人確實於上開時間,在非公共場所或非公眾得出入之職業賭 博場所即系爭房屋賭博財物,且扣案26,300元確為異議人所 有供作賭博使用之賭資,從而,原處分機關依社會秩序維護 法第84條、第22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前段之規定,處異議 人9,000元之罰鍰,併沒入賭資26,300元,於法並無不合。 異議人以前揭情詞指摘原處分不當,請求撤銷原處分,為無 理由,應予駁回。
五、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7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陳杰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馮姿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