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新店簡易庭(刑事),店秩聲字,107年度,3號
STEM,107,店秩聲,3,20181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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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7年度店秩聲字第3號

原處分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
 
異 議 人
即受處分人  陳美雲
 
 
上列異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對於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文山第二分局於中華民國107年9月17日北市警文二分刑字第0000
0000000號處分書所為處分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被處罰人不服警察機關之處分者,得於處分書送達之翌日 起5日內聲明異議。聲明異議,應以書狀敘明理由,經原處 分之警察機關向該管簡易庭為之。簡易庭認為聲明異議不合 法定程式或聲明異議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 不合法定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先命補正。簡易庭認為聲明 異議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認為有理由者,以裁定將 原處分撤銷或變更之。對於簡易庭關於聲明異議所為之裁定 ,不得抗告。又於非公共場所或非公眾得出入之職業賭博場 所,賭博財物者,處新臺幣9,000元以下罰鍰。因違反本法 行為所生或所得之物,以屬於行為人所有者為限,沒入之。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5條、第57條、第84條、第22條第1項第1 款、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處分意旨略以:受處分人於107年9月6日22時45分許,在 臺北市○○區○○街00巷0○0號11樓(下稱系爭房屋)非公 共場所或非公眾得出入之職業賭博場所賭博財物,違反社會 秩序維護法第84條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9,000元 ,併沒入賭資26,300元。
三、異議人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於107年9月6日晚間前往系爭 房屋,是因為異議人之朋友心情不好,異議人去陪朋友,本 來說要去唱歌,後來朋友不想出門,大家就在家吃飯聊天, 吃完飯後朋友提議打麻將,說贏得請唱歌,打沒多久警察就 來了,警察進入系爭房屋時,異議人桌上身上都沒有錢,警 察在異議人之皮包內搜到26,300元,是異議人丈夫給異議人 的買菜錢,警察硬說那是賭資,異議人不服處分聲明異議等 語。
四、查異議人於107年9月6日晚上9時許,在翁雪雲居住之系爭房



屋內,與李小娟、葉美娥簡碧玉共計4人以麻將作為賭博 工具,賭博方式為麻將胡牌後以底數再加上台數計算給付金 錢予胡牌者,如係自摸則由其他3人按照上述計算方式給付 金錢予自摸者,據此計算賭博輸贏而遭查獲事實,為異議人 於卷附調查筆錄所不爭執,並與證人李小娟、葉美娥、簡碧 玉、翁雪雲於卷附調查筆錄陳述相符,復有扣案賭博工具即 麻將牌、牌尺、骰子,有扣押物品目錄表在卷可據,自可認 定異議人確實於上述時間、地點,從事麻將賭博行為屬實。 異議人異議意旨雖辯稱當時並未賭博財物,扣案26,300元為 異議人買菜錢,並非賭資云云。然查,系爭房屋為翁雪雲之 住所,警方對系爭房屋執行搜索,於翁雪雲手機通訊軟體Li ne發現下列對話:與暱稱「肉圓」者對話「有空過來打牌」 ,與暱稱「黃大堂」對話「你要來打嗎」、「現在少一個」 、「(黃)沒錢怎麼打」,與暱稱「游祥雲」者對話「好久 沒有來捧場三姐也有來」,與暱稱「林姐」對話「三姐昨天 打兩將銀兩萬」、「手氣很好」,與暱稱「蕭太太」對話「 下班要過來嗎」、「(蕭)沒有上班太累了沒有要過去」、 「三姐也在這邊下班過來打三將」、「有錢的」、「幾點可 以離開」、「(蕭)3點」、「現在阿華在貼」、「位置給 你留著」、「2點檔」、「(蕭)好謝謝」,與暱稱「江虹 」對話「1點半過來好嗎」、「(江)盡量」、「(江)有 誰,幾點開始」、「現在還少一個」、「趕快過來在等你」 、「晚一點再來」、「現在他們都說還要打」、「阿好姨」 、「餘大哥」、「阿本」、「師姐」、「(江)瞭」、「三 姊今天手氣很好」、「贏很多」、「阿琴兩萬」、「(江) 瞭」;「兩點可以嗎」、「(江)累,連輸3天。休息一下 」、「下班過來」、「10點可以嗎」、「阿娟阿不拉小趙阿 華」、「我會拿一點給你打看看」、「可以10點過來接班要 睡覺了」;「2點可以來嗎才要開始」、「(江)今天不行 」、「約好了先過來」、「三姐美雲阿華」、「5點爆哥會 到」、「(江)寶哥」、「對」、「(江)先找別人」、「 先過來打少一個」、「晚一點阿娟就來了」,與暱稱「陳琴 」對話「(陳)你太差勁叫阿柚和小紅來同我借錢我又不是 銀行也不是錢莊銀行領錢也必須存錢才可以領自己的錢你抽 頭有分我一半」,與暱稱「ㄚ好姨」對話「早餐吃完趕快過 來賺錢」,與暱稱「燕子」對話「找小妹有空過來捧場」、 「(燕)沒空阿,有空再去玩」、「有空來打牌」、「(燕 )沒空,有空再來喔」、「有空過來打牌老大有來」等語, 有Line對話聯繫紀錄在卷可證,證人翁雪雲對於上開Line對 話聯繫紀錄之真正亦不否認,有翁雪雲調查筆錄在卷可稽,



可證翁雪雲係以通訊軟體Line邀約不特定人至系爭房屋進行 麻將賭博行為,而異議人於107年9月6日晚上9時許,在系爭 房屋內與李小娟、葉美娥簡碧玉共計4人從事麻將賭博行 為,已如前述,佐以證人李小娟證述其與異議人、葉美娥簡碧玉係以每局為單位給翁雪雲1,000元(每局前5次自摸的 人每自摸一次就付抽頭金200元),讓翁雪雲幫忙買便當、 飲料、菸及補貼水電費等,有李小娟調查筆錄在卷可據,且 警方對系爭房屋搜索而查獲麻將、搬風骰子、骰子、牌尺、 帳簿、記帳桌曆、監視器、六合彩開獎號碼單等物品,有本 院107年度聲搜字第001031號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扣押 物品目錄表在卷可據,可證翁雪雲係以系爭房屋作為麻將賭 場使用而抽頭營利,應堪以認定。末查,李小娟遭查扣之賭 資為11,200元、葉美娥為3,700元、簡碧玉為3,000元之情, 業據證人李小娟、葉美娥簡碧玉於調查筆錄陳述在卷,至 於異議人遭警方查扣26,300元,異議人雖否認為賭資,然本 院審酌異議人確實有賭博行為而遭查獲,且系爭房屋確為麻 將賭場,異議人抗辯買菜錢,並不合常理。綜上所述,異議 人確實於上開時間,在非公共場所或非公眾得出入之職業賭 博場所即系爭房屋賭博財物,且扣案26,300元確為異議人所 有供作賭博使用之賭資,從而,原處分機關依社會秩序維護 法第84條、第22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前段之規定,處異議 人9,000元之罰鍰,併沒入賭資26,300元,於法並無不合。 異議人以前揭情詞指摘原處分不當,請求撤銷原處分,為無 理由,應予駁回。
五、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7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陳杰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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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