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消費借貸款
新市簡易庭(民事),新簡字,107年度,326號
SSEV,107,新簡,326,201810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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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新簡字第326號
原   告 黃家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正良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之訴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8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000元,應徵上訴審
裁判費2,8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市區○○路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欣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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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