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
新市簡易庭(民事),新簡字,106年度,452號
SSEV,106,新簡,452,201810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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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新簡字第452號
上 訴 人 劉虹風
      劉彥彬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郭珅維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
國107年9月28日本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7,944元(即上訴人敗訴部分),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李音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蘇豐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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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