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簡字,107年度,86號
CHEV,107,彰簡,86,20181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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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彰簡字第86號
原   告 林春長
即反訴被告
訴訟代理人 張桂真律師
複 代理 人 林佩玟
上列原告即反訴被告與被告即反訴原告林金利間遷讓房屋等事件
,起訴僅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元。查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201,825元(計算式:房屋課稅現值*應有部分比
例=269,100*3/4=201,825),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規定,限原告即反訴被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1,91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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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