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彰簡字第86號
原 告 林春長
即反訴被告
訴訟代理人 張桂真律師
複 代理 人 林佩玟
上列原告即反訴被告與被告即反訴原告林金利間遷讓房屋等事件
,起訴僅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元。查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201,825元(計算式:房屋課稅現值*應有部分比
例=269,100*3/4=201,825),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規定,限原告即反訴被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1,91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彭品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