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彰小調字第337號
原 告 鄭志章
訴訟代理人 陳侑希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宇侖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狀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
下同)96,000元」,然事實及理由欄卻僅記載損害為「車輛
修理費40,934元」,另於民國107年8月9日提出之補正狀記
載本件求償費用為「103,934元」,則原告本件請求被告應
給付之金額為何?請具狀陳報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
訴之聲明)。
二、本件如欲請求被告給付103,934元,應補繳裁判費110元(扣
除前已繳納之裁判費1,000元)。
三、提出本件利息請求自民國107年5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20%計算之法律上依據及理由?
四、原告補正之上開書狀及事證,應另提出繕本1份以利寄送被
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石坤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