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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簡易庭(民事),彰小字,107年度,464號
CHEV,107,彰小,464,201810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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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彰小字第464號
原   告 陳吉祥
被   告 吳銘順
      李欣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4日所為之判
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上訴曉示欄」,關於「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按應送達於他造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及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之記載,應更正為「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表明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按應送達於他造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及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理 由
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 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 與原本不符者,亦同」,第436條之24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 第一審裁判,得上訴或抗告於管轄之地方法院,其審判以合議 行之。對於前項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第436條之25規定「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 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 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
經查:原判決為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其上訴應符合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24、第436條之25規定。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 上訴曉示欄」既有誤寫,自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 ,以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5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表明裁定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裁定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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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