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買賣價金等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司調字,107年度,880號
CHEV,107,彰司調,880,20181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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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彰司調字第880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白文安白文玲間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聲
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明確認相對人間就彰化縣○○○段 ○○○段000000地號土地及同段4765建號建物,所為買賣契 約之債權行為暨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均無效;相對人 白文玲應將上揭不動產所變賣之價金返還與相對人白文安等 語。經查,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11日依職權發函詢問相對人 等到庭調解之意願,迄均未回覆,是顯難以期待相對人實際 到庭調解,本件堪認無成立之望,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 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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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