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彰簡字第603號
原 告 馮陳玉蘭即鴻欣工業社
訴訟代理人 林民凱律師
被 告 王英春
訴訟代理人 鄭智文律師
複 代理 人 蔡碧容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所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07年2月27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規定「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 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 定停止訴訟程序」,第186條規定「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 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
經查:本院前於民國107年2月27日裁定,命於本院106年度簡 上字第154號確認合夥關係存在事件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 序。茲因上開事件業已終結,自應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彭品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