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分割遺產
岡山簡易庭(民事),岡調字,107年度,215號
GSEV,107,岡調,215,2018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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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岡調字第215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蔡清男 
      蔡水波 
      蔡石金藍
上列當事人間就代位分割遺產等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定有明文。次按調 解成立,即屬民法上和解。和解有使當事人所拋棄之權利消 滅,及使當事人取得和解契約所訂明權利之效力(最高法院 69年度台上字第724 號民事裁判參照)。是以,調解在實質 上仍屬雙方當事人以終止爭執為目的而互相讓步所為之合意 ,與民法第736 條所規定和解係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以終 止爭執或防止爭執發生之契約相符,故其在實體法上,應認 為具有私法上和解契約之效力。而調解之雙方當事人因相互 讓步,致其所拋棄之權利消滅,雙方當事人就其所拋棄之權 利,自應具有處分權始得為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蔡清男向聲請人申辦現金卡及易 貸金使用,尚積欠聲請人現金卡新臺幣(下同)289,864 元 及易貸金132,216 元暨相關利息未為清償。而坐落於高雄市 ○○區○○段000 ○000 ○000 ○000 地號土地(權利範圍 均為3600分之42,下稱系爭土地),為相對人所繼承,尚未 辦理繼承登記,聲請人為實現債權,欲聲請執行系爭土地, 是代位相對人蔡清男請求就系爭土地辦理繼承登記,並為分 割,為此聲請調解等語。
三、經查,調解可使雙方當事人拋棄之權利消滅,聲請人對相對 人蔡清男有債權存在,於符合民法第242 條之規定時,雖得 代位行使蔡清男之權利,惟聲請人僅得代位行使蔡清男之權 利,以保全其債權,並無就系爭不動產處分蔡清男權利之權 能,因此,聲請人無從於調解程序中與相對人就系爭不動產 成立互相讓步之合意,進而拋棄相對人蔡清男之權利,故本 件聲請人之聲請其性質上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 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羅婉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
書 記 官 高菁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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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