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岡山簡易庭(民事),岡補字,107年度,264號
GSEV,107,岡補,264,20181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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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岡補字第264號
原   告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沈周玉發支付命令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00 元,應繳裁判
  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
  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1 份。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5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劉建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8   日
               書 記 官 楊馥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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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