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岡山簡易庭(民事),岡小字,107年度,317號
GSEV,107,岡小,317,2018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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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岡小字第317號
原   告 岡山勵志新城乙區管理委員會
訴訟代理人 陳明堂 
法定代理人 吳川城 
被   告 張鳳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七年九月十九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民國一○七年十月十七日宣判。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定於民國一○七年十一月十四日上午十時整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7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羅婉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8 日
書 記 官 高菁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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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